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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代理記賬怎么審批(開代理記賬公司需要條件)

  • 作者

    好順佳集團

  • 發布時間

    2024-02-17 09: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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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會計代理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取得財政部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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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會計代理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取得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

具體審核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決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三名以上持有會計𓆏從業資格證書的專業從業人員;(二)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三)固定的辦公場所;(四)具有健全的代理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向當地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員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記賬業務負責人能夠證明會計師以上專業ꦫ技術資格。(3)專業人員對本單位專業人員的書面承諾。(4)簿記業務內部規范。

擴展材料: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該報告應說明:申請批準的機構的名稱;申請理由;擬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辦公場所、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申請本單位公眾人物或合伙人(或全體股東)的機構協議或章程簽字蓋章。或者合同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簡歷、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記賬業務負責人。

第二章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第六條在北京市申請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區、縣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第七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名以上具有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二)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四)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八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機構,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批。第九條申請代理記賬機構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報告(附件1);(二)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申請表(附表2);(三)機構協議或者章程;或者協議章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立和組成方式、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和清算方式、全體股東的簽名和蓋章等。(4)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信息表(附件3)及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信息表(附件4),其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六)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七)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應當包括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操作規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應當按照數明號123、數明號123、數明號123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原件,供審批機關審批。申請增加簿記建檔的公司,除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審批機關應當公布代理記賬資格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第十一條審批機關在批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時,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辦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審批機關受理或者駁回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附表5、附表6)。(二)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附件7)。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ಞ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連同下列資料報市財政部門:1 .代理記賬機構基本信息表(表12) 2。代理記賬機構全體員工信息表(表13)。第十二條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應當統一編號,在證書“發證機關”加蓋審批機關公章,并負責證書的后續管理。免費頒發、補發和更換代理記賬許可證。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工商登記后,應當將營業執照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代理記賬許可證,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代理記賬許可證遺失的,由代理記賬機構自行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應持補發證書申請書和刊登掛失聲明的原報紙及時向審批機關申請補發證書。會計許可證書損壞的,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證書。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將代理記賬許可證放置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原文太長,可以去財政局網站查!

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代理記賬證書。第三條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取得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證書。

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公司向財政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會計人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有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

設立代理記賬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書明號123明確規定:

第四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二)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四)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機構協議或者章程;(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ℱ業技術資格的證明材料;(三)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到事業單位工作的書面承諾;(四)辦公地址及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五)簿記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組織名稱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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