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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1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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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重組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適應企業兼并、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的重組和轉型,促進企業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改制重組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資產評估、稅收優惠和損失🌞補償等問題明確如下:
A企業合并,合并納稅處理
并購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并可以有兩種形式:一是新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并,其中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存續(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企業解散的行為。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并、兼并,一般不需要辦理。合并、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債權由被合并、合并的企業或者新設立的企業繼承。
B企業依法合并或者合并后,有關稅務事項的處理如下:
(1)納稅人待遇
(一)按照本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吸收、合并的企業和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存續企業,分別以其為納稅人;被吸收、合并的企業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其存續的企業為納稅人。被合并、合并𒁃企業的稅務未盡事宜,由存續企業接管。
2. 企業采用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要求的,ꦛ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企業合并前未盡的稅ཧ務事項,由新設企業接管。
(2)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
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資產不得按照企業為實現并購而評估的價值進行計價和折舊,應當按照并購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進行計價,按照資產在剩余折舊期內的凈值進𒅌行折舊。合并或被合并企業的會計損益核算中,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根據評估估值進行調൩整并相應計算折舊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超出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三)減稅、免稅優惠待遇的處理
1. 企業無論如何合并或合并,都不是新設企業,不應享受新設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2、合并、合并前企業應享受定期稅收減免優惠待遇,且已享受期滿,合并或合并后企業不再享受優惠待遇。
3.被合并、預合并企業的常規減稅、免稅優惠待遇未屆滿且期限相同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被合并、預合并企🐼業可以繼續享受減稅、免稅優惠待遇至期限屆滿。
4. 各企業在合并、合并前享受的減✤稅、免稅期限未屆滿,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稅收規定繼續享受優惠直至期滿。合并、合并后不符合減稅、免稅優惠待遇的,按規定納稅。
(4)損失追償的處理
1. 企業采用🐎吸收、合并、合并等方式進行重組的,由被吸收、合并企業和符合納稅人要求的存續企業分別補足損失。合并、合并前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下一𒁃年度的營業收入彌補,但被合并、合并后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收入彌補,存續企業不得用被合并、合并后的企業的收入彌補。
2. 企業采用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合并企💦業不具備本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可以對各企業合并、合并前未彌補的業務損失征稅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補足期🉐限的剩余期間內,被并購企業應當逐年補足。
對于合并公🐬司的會計處理,根據合并的方式不一樣,程♕序也一定不一樣,所涉及的會計處理的內容肯定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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